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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约后,供应商便有按时完成订单或合约所定交货任务的责任。但事实上,不能完全信赖供应商能准时按照合约进行,因而有必要密切监督供应商的执行情况。
1. 一般的监督。
签订合约时,便应决定监督的方法。如果采购材料为非重要材料,则作为一般的监督便己足够,通常只需注意是否确能按规定时间收到检验报表。有时可用电话查询实际进度。但若采购材料较为重要,可能影响工厂的生产,则应另考虑较周密的监督步骤。
2. 预定进度时程。
若认为必要,可在采购订单或合约中明确规定,供应商编制预定时程进度表。此项确定,可在函邀报价说明中或招标须知中注明,并应明定于订单或合约中。
所谓预定时程进度表,应包括全部筹划供应作业的时程,例如企划作业、设计作业、采购作业、工厂能量扩充、工具准备、组件制度、次装配作业、总装配作业、完工试验及装箱交运等全部过程。
另外,应明确规定供应商必须编制实际进度表,将预估进度并列对照,并说明延误原因及改进措施。
3. 工厂实地查证。
对于重要材料的采购,除要求供应商按期报送进度表外,还应实施前往供应商工厂访问查证。此项查证,应明定于合约或订单内,必要时得派专人驻厂监督。
4. 买卖双方信息的沟通。
买卖双方可建立统合性沟通系统,使买方的需要一有变动,立即可通知卖方,卖方的供应一有问题,也有随时通知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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