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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政府颁布的考采购师证条令
发布时间:2012-1-12  阅读次数:1368  字体大小: 【】 【】【

1.北京劳动保障部(243号文件)规定,此证书对于升职加薪、涨退休金、户口迁移、评职称,都有重要参考价值。

2.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鲁财采〔2011〕6号

3.根据上海市市政府发的〔2009〕7号通知,持有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或者中级职称是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必备条件之一;持有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或者高级职称是激励条件之一,可不受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4.根据:劳部发[1994] 98号文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时,应确定或晋升相应的工资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享受同等高级职称或者高级工程师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享受同等中级职称或者工程师待遇。
  根据:劳部发[1994] 98号文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作为申请办理开业的有效证件,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
证件,部分工种必须实施准入控制和凭证上岗。

5.按照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07]19号)第十三条精神,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者退休养老金待遇每月可提高80到150元,并在表彰、进修、任用、晋升等方面给予优待。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

7.《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07]19号

8.《成都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委办 2007 53号

9.《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4号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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