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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你该如何行使定标权
发布时间:2013-6-17  阅读次数:88  字体大小: 【】 【】【

   案情

   日前,某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对某工程监理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最终评标专家推荐的预中标供应商顺序是:第一名为甲公司,报价30万元,第二名为乙公司,报价60万元……采购人随后召开党组会议,讨论确定中标供应商。结果,大家对甲公司能否顺利履约提出了怀疑,担心便宜没好货,觉得还是选择报价60万元的公司比较保险。为此,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原评标专家进行了第二次评标,最终乙公司中标。理由是,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不能在2家以上的单位担任监理,而甲公司已经是2家单位的监理。甲公司不服,提起质疑、投诉,理由是:招标文件要求的“不能在2家以上”应该不包括2家,自己的行为并不违背招标文件。目前此案正在处理之中。

   分析

   二次评标,法律依据何在

   此案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审专家进行了二次评标,得出了与第一次不一样的评标结果。五矿山东项目部工程师王毅青认为,这个项目重新评标的理由站不住脚。上海市财政局律师王周欢认为,代理机构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程序本身就不对。“采购人如果认为30万元的中标价格有问题,怀疑是否是恶意竞争,那么在评标的时候就应该提出来。”王周欢说。国信招标总工程师荆贵锁表示,即使采购人不满意,或者说有人质疑,也不能重新评标,而是应该组织原评标专家协助处理。“因为评标委员会一旦解散就宣告评标已经画上句号了。不能说不合适再评,进而改变结果,程序有问题。”内蒙古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表示,这样的问题他们也遇到过,比如排名第一的有可能被质疑投诉,“我们的原则是必须把第一家叫来,必须有事实有依据地进行处理。”

   “2家以上”是否含2家

   此案的另一个争议点,是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不能在2家以上的单位担任监理”是否含2家。王毅青认为,如果采购人觉得这个项目很重要,希望监理公司只监理他们一家,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根据建设部的相关法规,同一家监理公司最多可以监理3个项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王周欢分析说,一般法律界定,2家以上的表述是包含2家的,除非有明确注明不包括。但此案中招标文件的规定存有一定的歧义。

   监理项目,价格分如何设置

   关于此案的处理,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认为,首先得从招标文件入手。2次评标结果不一样,分别依据什么?同一个招标文件、同一批评委得出不同的结论,这就是评委有问题。“根源在招标文件上,必须进行严格的评定审核,程序上并不复杂。就像高考出卷子一样,一个班子去研究试卷和考核方法,最后阅卷很简单。前提是卷子没问题。目前很多问题都是出卷子的问题。”

   王毅青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很多投诉都是因为招标文件编制不完善,导致后期的各种问题。”她分析说,对于工程设计、监理等项目的招标,评标办法有其自身的特点。这类项目报价不宜占太大比例。服务类的项目以服务质量为主,报价低可能人员配备就差,比如一个高级职称的监理工程师,年薪约为10万元,而中级的大约是7万元。评标委员会有责任替采购人把好这个关,在评标办法编制时,报价的部分最多只能占30%-40%,主要对监理大纲进行评审,主要包括服务、企业的能力、业绩、人员配备等内容。“这个案子很可能是评标办法有问题,否则不会低价中标。因为监理主要是人员的费用,别的费用很少。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在人员配备上没有什么区别,那就没有理由废甲公司。”

   30万元和60万元,2家供应商的报价相差一倍,不少专家对此提出了疑问。据了解,国家对于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有一定的标准,不能超过一定的浮动范围。根据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刘恒斌认为,60万元和30万元的报价相差有点大,他认为监理不可能图便宜,“相关法律有规定,监理占项目总额有一定比例的规定。比如内蒙古的网络工程项目,需要连结到12个盟市,监理人员就要到每个盟市走一圈,这个项目中差旅费的支出就比较多。所以这个案子应该不是同时监理几个项目的问题,这不是废标的理由,而应该进行核算,基本费用是不是合适。”

   代理机构,你够专业吗

   对于采购人而言,当然希望找到有能力的工程监理单位。代理机构的职责就是帮助采购人找到一个符合要求、价格便宜、达到项目需求的供应商。王毅青表示,该案首先在编写招标文件时就要考虑,项目总监是否可以同时监理其他项目,还有其他的监理工程师是否有其他要求,如职称、年龄等问题。这些要求都要在招标文件里写清楚。采购人合法的要求满足不了,就会不满意。

   天津市政府采购管理处该位负责人认为,对于采购人而言,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正是看中其专业性。“政府采购制度本身就是这么设计的,比如采购人提出采购需求,有一个大概的想法,代理机构接手进行研究后,会跟采购人沟通,你要买的是这个吗?我对这个物品的表达是你的真实意图吗?如果是,那么采购人就不用管了,代理机构会去完成的。不管是通过遴选或者公开招标等方式,代理机构的人员非常专业。”她表示,目前有一些代理机构很难说是某个领域内的精英和专家。“这次是30万元,下次就是60万元中标。花费这么多成本,结果还是不尽如人意。”这位负责人说。

   采购人的合理需求如何完善

   在此案例中,采购人担心报价30万元的供应商无法正常履约。不少专家表示,采购人的想法可以理解,但理解归理解,法律是法律。采购人应该关心的是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认真的评审,而不是担心报价30万元这家公司能否正常履约。但采购人的担心是否有道理呢?天津市政府采购管理处该位负责人表示,在实际工作中也曾遇到这样的问题。“有的供应商报价很低,按照正常的行为根本做不下来,但供应商就敢这么报。后续过程就很麻烦。定标后,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说,我们得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合同,一点都不能违背,这么低的价格你是否能做下来?即使供应商不能按要求履约,采购人也不能跟他们较劲,因为时间成本、行政成本、工作效率都不允许,领导也不满意。这样对采购人是不利的。”

   在采访中,不少业内人士都表示,《政府采购法》目前还有很多空白点,要进一步完善。天津市政府采购管理处该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招标投标法》有相关规定,投标人报价不能低于成本价,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目前对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没有约束。采购人的需求很模糊,供应商的报价很随意,开标时谁报价低谁中标,有问题再改合同和变更。“关键还在采购人,你的采购需求是否完整,评标的考核分值设定是否科学。但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很难做到。现在采购人报项目都很急,并没有对一个项目深思熟虑,踏踏实实静下心来做计划。有的采购人的所谓需求非常不完善。”

   网友热议

   网友yqzgb:按照招标文件中的约定,经过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等程序,采购人在程序和招标文件制定过程中已经行使了定标权,专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也是采购人意志的体现。

   网友wly2010:定标权是一个法理上的概念。如果说能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的话,定标权在招标人是好事。反之则可能会回到领导拍脑袋的上个世纪80年代。

   网友zzj0102:法律要求采购人选择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是一条一般性规定,适用的前提是评标委员会客观、公正地履行了义务。

   网友bidboy:如果把招标当成采购方式,那么给予采购人更大的选择空间无疑对采购是有利的。如果把招标当作管理手段,那不给采购人更多的选择无疑是更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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